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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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首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本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規定辦理。
留言者:無
E-mail : 無
主題:
請問報案跟備案有什麼區別?
時間:2009/7/3 下午 06:20:00
From :
58.114.238.199
請問報案跟備案有什麼區別?警察先生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要回應該留言
留言者:弱勢市民
E-mail : GGYY
主題:
牛排大王真是大王嗎?
時間:2009/7/1 下午 07:39:46
From :
220.137.87.53
小民於日前將機車停於仁三愛四路口機車停車格.前往他處購物.約3分鐘後返回原處欲騎車時.發現原機車停車處已遭攤販的桌子佔領.我的機車已不見了.當我遍尋不著機車後終於股起勇氣請教佔領機車停車格的攤販老闆.一位留著地中海髮型的男子告訴我.車子不是在對面就是在旁邊.你慢慢去找.並已大王般的口氣告訴我.以後這裡不准停車.車停在這邊我們怎麼做生意.天兒ㄚ.果真是大王.
問:當時時間為15時左右.夜市可擺攤嗎?
問:愛四路夜市攤販版攤時.桌椅可無限擴張嗎?
問:任意移動他人車輛是否有違法之虞?
請將回覆張貼於討論區.謝謝........................
我要回應該留言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基隆市警察局行政課 ; E-MAIL : klg02152@klg.gov.tw ;回應時間:2009/7/2 上午 08:45:50
===> 所指仁三、愛四路口詳細地點為何?因該處附近有二個暫准設攤區分別為仁三路廟口及愛四路夜市。 如所述於下午3時才出攤可能是愛四路夜市,按基隆市政府規定愛四路夜市營業時段下午5時至翌日清晨3時,在不影響交通原則下可在下午4時開始設攤。 若如所述於下午3時開始擺桌椅已違反規定,台端爾後若有發現提前設攤情事,請逕向轄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02-24246950檢舉,俾便迅速處理。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第一分局 ; E-MAIL : klg10106@klg.gov.tw ;回應時間:2009/7/2 上午 09:32:10
===> 台端您好:您98年7月1日在本局全球資訊網站民意論壇留言反映的問題,本分局辦理如下:有關愛四路夜市攤販區係屬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市場科管理及輔導,市場科准許於16時後設攤,本分局已責所轄延平街派出所派員告誡業者不得提早擺攤,並向愛四路夜市攤販區管理委員會及市府市場科反映,請約制業者遵守設攤時間。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復。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無能 ; E-MAIL : ;回應時間:2009/7/3 下午 09:46:47
===> 第一分局連分局旁明顯違規占用騎樓都不敢抓了,哪敢取締廟口的攤販,前面已經有很多例子了。
留言者:小黑
E-mail : 1234fa@yahoo.com.tw
主題:
長期占用騎樓
時間:2009/7/1 下午 07:32:43
From :
123.110.112.200
基隆市警局您好,祥豐街168號樓下的水電行,長期占用騎樓,
於自家騎樓右側擴建鐵門,將騎樓出路口封死。
嚴重影響大樓全體住戶進出入不方便。
亦曾多次將貨車停在隔壁鄰居店門口(左邊出入口被封死,右邊出入口又被貨車擋住),
且影響別人店面,每次都要去叫人移車,水電行對應態度相當不耐煩,
口頭上已無法勸說,請公權力幫忙處裡。.......................
我要回應該留言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路人 ; E-MAIL : 363 ;回應時間:2009/7/1 下午 10:41:10
===> 維護市容,大家一起加油。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第二分局第一組 ; E-MAIL : klg20100@klg.gov.tw ;回應時間:2009/7/2 上午 08:03:04
===> 台端反映「祥豐街168號樓下水電行,長期占用騎樓」,本分局已責由業務單位列管並儘速派員查處。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敬復
留言者:陳林阿嬌
E-mail : 123
主題:
第4分局安定派出所後續辦理情形?
時間:2009/7/1 上午 01:09:22
From :
219.84.25.220
請問一下之前反應的事?
轄區4分局安定所有辦理嗎?
我看反應的事沒一樣改善,公權力不彰
不希望只有制式回答、要有實際作為
還有樂一路138號1樓
養的狗(米格魯)晚上他們有時候沒住在這邊
把狗官在戶外狗籠,狗想出來一直哀哀叫
他們沒住在這聽不到。卻苦了我們這些住戶 隔天還要上班
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為罰款
1.製造噪音或夜深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請公權力幫忙處裡
現在科技很發達手機可以拍照也可以錄音
所以真的是有明確的事實才反應
希望不要視而不見,官腔官調
謝謝
有關本人於6月5日於是帳信箱反應
有關安樂區樂一路138號1樓於公共騎樓不特定停放私人車輛(7676-EY)紅色馬自達5,或黑色賓士、白色toyotan私人轎車,以及於防火巷口擺放私人鞋櫃、洗衣機、冰箱等大量雜物影響公共安全盛鉅。由於該住戶於門口停放私人車輛造成,附近公共區域機車進出不方便及轉彎的死角,且正門口右方設置鐵欄杆疑有路霸之行為,不曉得上述情事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又該住戶於大門口右方擺放狗籠圈養米格魯犬,不時放出自由大小便,影響環境整潔。不曉得是否有此法可管。有時晚上該住戶邀請朋友至家中飲酒,但住戶友人機車卻亂停阻礙行人機車通行。可否請里長勸導該住戶改善。同樣都是有繳房屋稅、土地稅、所得稅。為什麼一樓住戶比較大,可以擴大使用公共範圍,可以阻礙防火巷口? 請政府公權力可以代為伸張正義。如有相關單位前來會勘,若白天來可能車子會不再||該住戶可能外出上班,千萬不要拍個照就說現場未發現,可以晚上來看看。有關雜物堆積於防火巷口,希望能淨空。希望市府人員不要鴕鳥心態。叫住戶先收起來拍個照片,事後他們又故態復萌惡性循環。最近在鋪馬路所以可能會看不到牠們停車之舉,建議可以過幾天來看,可否找里長、警察、建管、環保單位一起來會勘。順便查一下該住戶門口掛者藍色牌子XX工程公司,不曉得次公司是否合法申請。
經6月11日貴局回覆
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6月6日寄給基隆市政府首長民意電子郵件信箱,經轉交本局處理如下:& 台端舉報本市安樂區樂一路138號1樓騎樓停放車輛及正門口右方設置鐵欄杆並擺放狗籠之行為,影響行人及機車通行一節,本局業已責飭所屬轄區第四分局儘速派員查處,以維用路人權益。&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基隆市警察局 敬復
回覆說要叫4分局儘速派員處裡
希望是真的有處裡不要只是制式的回文
欄杆該叫他們拆就拆
騎樓可以停私人車輛
一樓公共空間可以占為己有嗎?
叫他們狗不要放出來大小便
有關檢舉之事已有拍照起來
就等4分局回覆吧
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6月6日寄給基隆市政府首長民意電子郵件信箱,經轉交本局處理如下:& 台端舉報本市安樂區樂一路138號1樓騎樓停放車輛及正門口右方設置鐵欄杆並擺放狗籠之行為,影響行人及機車通行一節,本局業已責飭所屬轄區第四分局儘速派員查處,以維用路人權益。&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基隆市警察局 敬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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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x ; E-MAIL : x ;回應時間:2009/7/1 下午 02:49:23
===> 1.首先您所投訴的事情很多,也分別隸屬市府不同單位,強烈建議您分項檢舉,這樣雖然麻煩卻較有用,如公司登記與否是否有涉及逃漏稅可向基隆市政府及國稅局發mail詢問,再請問您該被投訴的區域是公寓大廈之類的嗎?若是那請您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建的部分請發mail給市府產業發展處;防火巷及環保部分向環保局檢舉,一點小意見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 E-MAIL : 40100 ;回應時間:2009/7/1 下午 04:38:18
===> 台端您好: 所述樂一路138號1樓有養狗亂叫及任意停車 且在防火巷放置私人物品等情事乙節,本分局已責所轄安定派出所派員前往視察,如發現確此問題,會協調市府會同前往取締,為維護居住安寧,謝謝您提出檢舉,第四分局敬復。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基隆市警察局行政課 ; E-MAIL : klg00402@klg.gov.tw ;回應時間:2009/7/2 上午 11:03:14
===> 一、台端反映樂一路138號1樓住戶飼犬噪音妨害安寧,本局業飭轄區分局派員處理。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類似之行為。同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住戶違反上述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法條競合,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即以較高度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台端再有發現上述情事,請即逕向安定派出所或第四分局報案,經證實其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則可依違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謝謝來信,祝萬事如意 基隆市警察局 敬復
留言者:wei
E-mail : bioparadise@yahoo.com.tw
主題:
劉銘傳路11巷與愛九路交界口
時間:2009/7/1 上午 12:50:44
From :
58.114.230.183
基隆市警局您好
劉銘傳路11向與愛九路交界口有一警告標誌載明於早上7點至8點小客車禁止駛入,且每日於此時段均有三角椎放置,此立意乃是因為劉銘傳路11巷道路狹小,但又為學生上下課的要道,為維護用路人安全所設置。
但近來發現,有許多小客車駕駛無視告示牌之標示,並將三角椎挪移至旁邊,依舊於此時段駛入劉銘傳路11巷,造成用路人的交通安全備受威脅,卻不見有警員於此取締此違規情形。
希望基隆市警局能夠於告示牌上標示禁止小客車行駛之時段加派人手於劉銘傳路11巷與愛九路口取締此違規情形,保障用路人之安全。
謝謝。.......................
我要回應該留言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第一分局 ; E-MAIL : klg10106@klg.gov.tw ;回應時間:2009/7/1 上午 07:52:15
===> 台端您好:有關小客車未依標誌指示,違規駛入劉銘傳路11巷內乙案,本分局已責所轄延平街派出所加強巡查、取締,以維交通安全。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復。
回應此留言如下 :
回應者 : 第一分局 ; E-MAIL : klg10106@klg.gov.tw ;回應時間:2009/7/1 上午 07:52:15
===> 台端您好:有關小客車未依標誌指示,違規駛入劉銘傳路11巷內乙案,本分局已責所轄延平街派出所加強巡查、取締,以維交通安全。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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